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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梦娟:积极推进人民法庭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路径创新

2021-04-20 11:11:59   作者:韩梦娟 来源:河北党校报

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行动纲领。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它直接面对的就是乡村社会,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重要职能。因此,如何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乡土优势和法治优势,更好地贯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参与了河北省某乡镇人民法庭与乡村振兴战略的调研,发现人民法庭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对其服务路径总结了一些新的思路。

发挥人民法庭的乡土优势 助力产业兴旺

人民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基层单位,肩负着为乡村振兴助力护航的职责使命,因此要自觉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乡村社会特别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各类矛盾纠纷。第一,坚持“三个面向”,找准乡村振兴的法治需求。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中的基层单位,人民法庭在设置方面应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使之成为乡村社会中的重要司法力量。乡村振兴战略作为立足于乡村社会的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法治力量的参与和保障,这就为两者提供了一个新的契合点。因此,在新时期,如何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服务乡村社会的作用,就要首先找准乡村振兴的法治需求,妥善处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程中的各类纠纷。第二,要加强人民法庭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审判新型案件的能力,拓展其服务的领域。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庭更多承担了乡村社会中大量的“细故”处理,缺乏处理新型和经济类案件,特别是产业领域案件的经验。而乡村振兴战略中,产业兴旺又是第一位要素,直接关乎着农民生活富裕问题。因此,要加强人民法庭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人民法庭的审判能力,这同时也契合了中国司法改革的目的。从1999年开始,我国开始了司法改革的步伐,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要加强司法领域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从而建构法律的权威体系。在具体实践领域,人民法庭就是要坚持公正司法,规范法律的程序和基本制度,切实提高人民法庭在审理和判决等多个环节上的能力,从而正确地释法说理,确保法律的公正性,进而充分发挥其在乡村振兴战略,特别是在产业领域中的作用。

强化生态文明的司法理念 保障生态宜居

坚持环境保护是我们的基本国策,乡村社会的绿水青山也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因此,人民法庭应当积极参与到乡村社会的生态文明建设中。第一,要不断强化其生态文明的司法理念,加强对农村环境和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视。这就需要基层人民法庭开拓视野,认真结合当地实际,增强和配齐环境资源审判的司法力量,通过再教育和培训的方式,提高人民法庭生态文明司法保护的专业化水平。同时也需要环保部门的加入,即通过人民法庭与环保部门的联合行动,切实实现乡村的生态宜居。第二,要综合利用其审判执行的手段,坚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一方面针对乡村社会中破坏环境和生态资源的行为,不仅要说服教育,更要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另一方面要坚决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性诉讼,构建奖罚分明的生态文明法治环境,对于保护生态的行为予以奖励,相反则严厉打击。第三还应积极参与到具体的生态宜居建设中,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工作,特别是在农村的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机制中,要开展针对群众的专门性法律咨询,切实保障群众的权益。同时也要有效发挥其监督作用,监督相关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障乡村的生态宜居。

倡导新型法治文明 引领乡村风尚

随着乡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有纠纷上法院”已成为常态。如何公正、高效地办理每一起案件,更好地服务于乡村振兴,是新时期人民法庭职能发挥的关键所在。因此,倡导新型法治文明就是要从源头上化解纠纷,消解乡村社会的不文明行为,实现乡村文明。第一,转变办案方式,充分挖掘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要,将法庭开在田间地头,开在群众的日常生活场域中,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实现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比如人民法庭可以选取各类型案件中的典型案件,与乡村社会中的司法所和村委会联合,以现场开庭的方式,将人民群众比较关切的问题和法治知识讲清楚,说明白,增强乡村社会中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通过村委会的参与,加强对村干部的普法教育,引导他们以法治思维解决矛盾纠纷,推动乡村社会各个行为主体走向法治化道路,共同塑造乡村文明。第二,利用新技术构建乡村社会的“手机法院”。数字乡村建设是与智慧城市建设相对应的一种新型发展战略,可以借助数字乡村建设,构建乡村社会的“手机法院”,拉近法治与群众生活的距离。具体来说,通过软件开发,将人民法庭的庭审工作展现于群众的手机屏上,通过观摩庭审、以案说法、判后答疑等多种形式,引导基层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也可以通过发送短信、发布典型案例和公益讲座的形式进一步加大乡村社会的普法力度,满足日益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同时鼓励基层群众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

正确处理好调判关系 实现治理有效

人民法庭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在实践中尤其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围绕着中国的基层法庭,很多学者都关注到了基层法庭中法官的司法技艺问题。群众都崇敬“明察秋毫”的法官,舆论也历来推崇“深入群众”的司法传统,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好调判的关系,发挥人民法庭在乡村治理领域的优势,需要做到以下两点:第一要立足审判,更好地参与乡村治理。审判是基层人民法庭最重要的职能,一个正确公平的判决对于纠纷解决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基层人民法庭,大多数案件在法律使用上一般都比较简单,但是具体实践中却有着复杂的面向,乡村社会中原有的调解和约束人们行为的日常生活经验、道德性话语以及村社民俗等日渐衰退,法治话语权空前高涨,这也对基层人民法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人民法庭提升办案质量,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第二要优化诉调对接平台,延伸司法触角。乡村善治的理念来自于“参与式”治理,就是发掘和培育乡村社会的治理主体,更好地实现乡村善治。而人民法庭具有的自身优势又能有效地化解乡村社会的纠纷,更好地实现乡村的治理有效。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要优化诉调对接的平台,延伸人民法庭的司法触角,有效地将纠纷化解于庭前,实现诉源治理。然而在实践中,人民法庭中的诉调对接平台并没有真正完全发挥作用,有的地方甚至流于形式。这就需要我们首先要实现人民法庭中司法权力的下放。诉调对接就是要充分发挥乡村社会中的司法行政资源包括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的作用,但在操作中司法权力的缺乏,使得他们的调解变得无力,难以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所以要想真正发挥诉调对接的作用,就要一方面强化人民法庭与村委会的合作,为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一个有效的参与路径,另一方面又要加强人民法庭对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如此不仅可以优化乡村社会中的司法资源,同时也可以规范其行为,增加其调解的力度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