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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朋:恩格斯晚年农民合作化思想的当代价值——重读《法德农民问题》

2021-10-20 16:48:29   作者:李朋 来源:中共河北省委党校

《法德农民问题》是恩格斯生前最后一部著作,系统阐释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农民问题的基本原则、立场和观点,其包含的农民合作化思想对我国新时代“三农”问题的解决和乡村振兴的实现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坚持生产资料公共占有的基本原则。生产资料的占有只有个人占有和公共占有两种形式。恩格斯强调,对于农业生产资料,即土地,“社会主义的任务,不如说仅仅在于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由于工业的进步和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的发展,小农生产必然走向衰亡。小农面临着国库、高利贷资本和农业大资本三位一体的侵犯和剥削。农民个体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已经不能赋予其真正的自由。无产阶级政党倘若保护小农土地所有权,“仅仅是保护他们被奴役的特殊形式而已;这种形式的奴役延长着他们的求生不成求死不得的状况”。因此,农民只有通达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对土地的公共占有,才能获得自由。马克思也曾指出,“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建立起来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正是农民对土地公共占有的一种实现形式。它至今在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国民经济总体安全上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当前,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必须保持战略定力,坚持农民对土地的集体占有长久不变,坚持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坚持合作化、规模化的基本方向。实现农民的合作化、规模化经营是恩格斯晚年合作化思想的基本观点。恩格斯认为,无论是小农还是中农、大农,都将无法挽救地走向灭亡。“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手推车压碎一样是毫无问题的。”因此,无产阶级政党在执政后,要以合作社的形式实现农民的规模化经营,并在合作社内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逐渐把农民合作社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使整个合作社及其社员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最终建立全国大生产合作社。同时,恩格斯主张,决不能通过暴力手段强迫小农加入合作社,而是要通过示范和社会帮扶。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适度规模的合作化方针。必须清醒认识到,适度规模的合作化是农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也是推动农民共同富裕的有效保障。同时,必须注意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加大对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扶持力度,推动农民合作社走高集约、高科技的绿色发展道路。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基本立场。恩格斯强调:“违反小农的意志,任何持久的变革在法国都是不可能的。”必须尊重小农的主体意愿,通过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使农民接受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认清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主动向社会主义方向转变。“如果我们这样做,那就是按照必然的经济发展的精神行动,而经济的发展会使农民的头脑接受我们的话。”同时,无产阶级政党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目的在于为了“他们自己的共同利益”。可以说,培育农村向社会主义转变的内在主体力量成为恩格斯晚年合作化思想的基本精神。今天,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和乡村振兴的实现,从根本上来说,仍然要依靠农民自身。只有在实现农村“人”的现代化的基础上,农业农村现代化才能实现,乡村振兴才能实现。因此,必须着意培养一支“会技能、懂管理、有文化、跟党走”的农村人才队伍,逐步带动农民整体的素质提升,最终实现农民共同发展、共同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伟大目标。

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本方法。首先,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农民。恩格斯指出,农民在历史上“不仅是巴黎和罗马议会贪污腐化的最强的支柱,而且是俄国专制制度的最强的支柱”,还成为熄灭1848年法国二月革命的反动力量。但是,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许多情况都已经改变了”,农民在工人阶级的带领下成为积极的、革命的政治力量。其次,要以阶级的眼光看待农民。恩格斯强调,农村居民包含一些很不相同的组成部分,即农村无产者、小农、中农、大农、大土地占有制经营者等。针对不同阶级的农民,必须采取不同的革命态度和革命策略。最后,要以地域的眼光看待农民。以德国为例,恩格斯指出,农民的不同组成部分“又按各个地区而有所区别”。在德国西部,小农生产占统治地位;在西北部大农和中农占优势地位;在普鲁士易北河以东地区和梅克伦堡,大土地占有和大生产占优势地位,等等。对于我国新时代的乡村振兴来说,仍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本方法,坚持因时制宜、因人制宜、因地制宜,杜绝“一刀切”的行政管理,防止“千村一面”的发展模式,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

(作者李朋,系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