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12月印发的《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督意见》),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时代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的高瞻远瞩和系统谋划,是坚持党对统计工作领导的又一次顶层设计、制度安排和决策部署,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推动统计工作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指明方向,提供了行动指南和科学遵循。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2022年2月14日,省“两办”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确保《监督意见》贯彻落实提出了六个方面要求,开启了河北统计法治建设新篇章。
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强化统计监督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亲自谋划推动出台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重要文件。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统计监督职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赋予了统计工作更大的责任和使命,彰显了党中央持续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全省统计系统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意见》和《若干措施》要求,充分认识到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是加强党对统计工作全面领导、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对公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有力举措,是坚持自我革命、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必然要求,是准确监测评价经济运行状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提高统计数据治理能力的迫切需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统计监督职能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站在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正确对待统计监督、重视支持统计监督、自觉接受统计监督。
突出有力有效,扎实开展省级统计督察和执法检查
统计督察和执法检查对于推动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和依法依规履行统计职责,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具有极为重要的监督作用。作为贯彻落实《监督意见》、细化《若干措施》的一项重要举措,河北省统计局将根据省委、省政府授权,对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等情况组织开展省级统计督察。全省各级统计机构要发挥好统计监督主体责任,坚持无禁区、零容忍、全覆盖,加强对源头数据的核实检查,及时化解数据质量苗头性问题和隐患,确保统计调查业务推进到哪里,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防线就延伸到哪里。与此同时,全省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拓展违法线索获取渠道,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开展常态执法检查,强化省市县三级协调联动。坚决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强化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坚持“零容忍”,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行为和违法单位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规范认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并实施联合惩戒,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重大典型统计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彰显统计督察和执法检查的“利剑”作用。
聚焦重大部署,抓好统计监测评价推动高质量发展
统计监测评价是发挥统计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是统计部门服务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的重要载体。全省各级统计部门要以心怀“国之大者”的政治自觉,牢固树立统计监督意识,聚焦落实《监督意见》中“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要求,发挥统计工作晴雨表、测量仪、指示器和风向标作用,把《若干措施》中“着力抓好统计监测评价”具体化,对各地高质量发展情况进行定量评价,重点监督是否存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不力,只追求速度规模、不注重质量效益,只求短期利益、不顾长远发展等问题。围绕重大国家战略和国家大事在河北落地实施,对深入推进省委“三六八九”工作思路和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压减产能、区域协调发展以及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部署和重点领域开展统计监测。围绕“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深化经济运行情况统计监测分析,做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到哪里,统计监测评价就跟进到哪里,引导社会预期更加有效,服务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更加优质高效。
建立健全机制,推动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有机贯通
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方式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是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全省各级统计部门要以《监督意见》和《若干措施》为指引,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主动谋划部署,积极协调推动,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统计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协调联动,把统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检监察、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加强统计监督结果运用,将统计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加强统计部门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协调联动,确保统计监督提出的措施建议落地见效。健全完善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协同配合机制,推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到位,与其他各类监督共同构建起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作者系河北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