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着力构建现代化交通网络系统,把交通一体化作为先行领域,加快构建快速、便捷、高效、安全、大容量、低成本的互联互通综合交通网络。”这对于京津冀三地来说,是交通体系的重大改革。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机制,以法治建设协同推动京津冀交通一体化。
一是完善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立法体系建设。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立法体系建设包括两个层面内容:中央层面的立法规划和地方层面的立法规划。在中央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制定专门的法律,体现综合交通、平安交通和智慧交通理念;在地方层面,京津冀三地要加快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
京津冀三地的交通规划既要符合一体化大局,又要符合各地实际,最终实现区域协调与本地特色的一体化发展。具体来说,北京的交通规划立法,既要引领天津和河北发展,又要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并转移至天津和河北;天津作为直辖市和沿海城市,交通规划要大力发展河运、海运,加大港口建设力度,在承接北京过剩产能的同时,还要考虑推进优势产业“走出去”;河北的交通基础设施与北京、天津差距较大,但人口多、地域广、资源丰,河北要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分区域进行现代交通建设,制定既能承载北京疏解过来的非首都功能又符合河北本地实际发展需要的交通规划。
二是明确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的基本原则。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的基本原则应当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本原则相统一。人口与资源是促进区域发展的两大重要因素,而发展交通的直接目的就是促进人口和资源的合理分配。因此,京津冀在进行交通规划建设时要以此为目标。
京津冀三地在经济发展基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人口数量等方面都有较大不同,在规划京津冀交通建设时,要充分考虑三地差异,通过交通的辐射作用,促进人口和资源在三地的合理配置。北京的定位是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既要将北京非首都功能及时疏散到天津和河北,又要切合河北和天津实际,通过产业转移带动天津、河北发展。在北京城市副中心(通州区)和河北雄安新区的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交通对人口和资源的疏解作用,在北京和河北雄安新区之间建立方便、高效、快捷的交通,疏散北京人口,解决北京交通拥堵、环境污染、人口聚集等“大城市病”。
三是完善京津冀交通规划程序的法律规定。京津冀交通规划制定前,三地间要进行充分协商、探讨,令区域交通需求得到充分表达。通过主动调研和接收内外部反馈等方式,确保京津冀交通规划制定前对各方交通需求有最大化了解,以便后续对需求整合、协调。首先,三地交通规划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深入研究区域规划中需要协调的内容,开展同步调研、整合工作;其次,主动向公众公开能够公开的规划事项,并建立可接收公众意见的专业机构,可主动向公众个体、社会团体、专业人才征求建议;再次,对于规划中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且争议较大的问题,要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四是建立健全区域交通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任何一项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决定都应该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社会监督则使这种检验更直观、更公正。就接受社会监督的主体来讲,主要是京津冀交通规划的制定部门及其在地方的分支部门。这些部门要积极接受社会监督,以确保社会上的意见能快速反馈,也有利于部门在第一时间行使调查决定权力、督促问题的改进,同时将改进状况及时反馈给群众,确保交通规划后续工作顺利推进。具体来说,京津冀交通规划部门要广开言路进行监督,充分利用“互联网+办公”模式,公开微博、微信公众号,完善官网意见箱等方式收集群众意见,对于群众反馈的意见应及时调查、按规处理;在交通规划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也要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该依法改正的要及时改正、该作出解释的要耐心解释、该依法赔偿的要积极赔偿。
(作者系省委党校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