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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

2024-12-05 09:26:22   作者:王燕 来源:河北党校报

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作出进一步部署。

树牢“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价值理念。“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是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安全文化。“安全第一”,是始终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预防为主”,是要在事前做好安全工作,防患于未然。当前,我国发展已经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时期,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随时可能发生。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做到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以新安全格局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公共安全治理由重“事后应急”向重“事前预防”转变。

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大安全”是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统领,以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为目标,夯实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基层基础,努力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编织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大应急”是坚持系统观念、系统思维、系统谋划、系统治理,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实现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的全类型应对、全过程管理、全手段运用、全社会参与的新型应急模式。公共安全体系是国家安全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是“国之大者”。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的组建,整合了相关部门职责,形成了核心部门总牵头、各方协调配合的公共安全治理新局面。2018年10月,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组建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2023年1月6日,成立国家消防救援局,聚焦全灾种大安全大应急任务需要,为百姓安康和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这是一个基本国情。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我国自然灾害风险进一步加剧,发生洪涝、干旱、高温热浪、低温雨雪冰冻、森林草原火灾的可能性增大,重特大地震灾害风险形势严峻复杂,灾害的突发性和异常性愈发明显。防灾减灾救灾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衡量执政党领导力、检验政府执行力、评判国家动员力、体现民族凝聚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在重特大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实践中,我国一些地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存在诸多短板弱项:应急物资、应急通信、指挥平台、装备配备、紧急运输、远程投送等保障机制尚不完善;应急指挥机制存在短板;基层应急力量薄弱,公众风险防范意识、自救互救能力不足等问题突出。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强化基层应急基础和力量,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了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应急运输保障体系、能源应急保障体系、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保障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同时明确了应急指挥机制,建立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

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我国安全生产仍处在爬坡过坎期,形势依然严峻。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交通运输、道路运输、建筑施工、自建房、消防、燃气、特种设备、渔业渔船、农业机械、旅游、民爆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隐患仍然突出。随着城镇化人口发展,生产生活要素更加集聚,承灾体暴露度、集中度、脆弱性大幅增加,一些新兴领域风险日益凸显,事故发生的隐蔽性、复杂性增加,影响的广度和深度持续增加。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主动防范化解风险。2020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21年9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的未来。我国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微生物和重金属污染、食品非法添加、农药兽药残留、制假售假等问题时有发生,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影响逐渐凸显;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标准有差距、监管待加强,安全与发展的矛盾仍然突出。随着医药产业快速发展,药品的种类和数量激增,销售方式复杂多样,市场监管难度不断升高,药品监管体系和能力存在的短板也日益凸显。这些问题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必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实的问责,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2016年8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责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共治更加深入。

健全生物安全监管预警防控体系。生物安全不仅关乎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还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近年来,随着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前沿生物技术的发展,传统生物安全问题和新型生物安全风险相互叠加,境外生物威胁和内部生物风险交织并存,对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安全及生物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健全生物安全监管预警防控体系是应对日益复杂的生物安全挑战、保护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举措。2020年10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明确了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逐步搭建起生物安全监管预警防控体系“四梁八柱”。

加强网络安全体制建设,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发展人工智能是支撑科技自立自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人工智能作为一项赋能型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赋能经济社会发展,另一方面可能引发社会、道德和法律层面风险。人工智能安全是影响网络安全发展的重要因素,加强网络安全体制建设,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是应对人工智能安全问题的关键一环。当前,我国已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人工智能安全测评白皮书(2021)》等重要法律和文件,标志着我国人工智能治理向监管落地。

(作者系省委党校应急管理培训中心主任、副教授)